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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后投标人返还已付款款合理吗

2021-03-01 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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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可予以拒绝。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变更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以拒绝,如果招标人以此拒签合同的,投标人可追究招标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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