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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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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要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总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活动。那么工程结算审计流程是怎样的呢 1、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1)熟悉竣工图、施工图和各种合同文件; (2)了解审计范围和采用标准; (3)明确采用单价和调整原则。 2、选择合适审计方法,按相应内容计算。 由于工程规模不一,合同订立时间不一,施工企业不同,应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3、综合整理审计资料,并与业主和承包商交换意见,立案后编制竣工预算书。 竣工结算审计,可以消除高估冒算,排除不正当提高工程预算造价现象,也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加强经费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审计单位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核对和编制结算资料是基础。任何工程项目在制定结算时都必须基于相关资料。因此,在审查时,必须首先审查相关资料。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动态性资料一一核对,力求资料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2)工程量是审查的关键。工程量是工程成本的主体。运行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计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审查中,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差异,多报告的工程量必须扣除。否则,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报告泄漏的工程量,反复验证后,根据事实将报告泄漏的工程量增加到结算中,以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3)定额单价的审查不容忽视。一般来说,工程定额单价有具体规定,制作工程结算时可以直接应用参考定额单价的明细。审查时,定额单价的应用不得有具体规定。(4)其他费用审查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应用不同,在审查中必须根据费用的发生进行具体处理。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从29天内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依法拍卖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款进行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材料,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法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无法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一般在所有工程竣工后进行一次结算。对于跨年建设项目,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承包人按规定统一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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