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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

2021-12-04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从29天内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依法拍卖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款进行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材料,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法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无法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一般在所有工程竣工后进行一次结算。对于跨年建设项目,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承包人按规定统一发包。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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