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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定性

2024-06-10 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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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约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理财合同,其合同性质实为借贷。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等类似的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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