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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证据的规定

2020-04-22 79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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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证明资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满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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