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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育儿假纳入劳动法了吗

2020-05-26 2,68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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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育儿假未纳入《劳动法》,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体期限由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比如在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在湖北,三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十天育儿假。 如果想请“育儿假”,必须在产假结束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邮寄一封带回执的挂号信。孩子母亲已经在产假过后重新开始工作,挂号信中要写明开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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