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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2023-05-23 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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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政府隐性债务属于政府的一种不明显的财务责任,通常不包括在公共财政报表中,但可能在未来导致政府财政压力和不良影响。这种债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财政状况,但政府可能没有直接承担它们的法律责任,或者这些债务没有明确规定的偿还期限。比如某城市没条件修地铁,硬要修,造成政府欠下债务,影响了城市的其他市政建设,下水道损坏没钱修,造成街道积水。因此财政部严格禁止地方存在隐性债务,不是发隐形债务。 政府隐性债务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五种: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二是当时人大常委会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 2、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债,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应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情况,地方政府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的背景下,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4、以PPP项目违规融资:以PPP项目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 5、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在实操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有隐形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质上形成了隐性债务。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因隐性债务而积累的资金,曾经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质量和速度的提升,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隐性债务规模的越来越大,加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隐性债务的弊端日趋凸显,已经对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稳定和发展形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到了必须严格控制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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