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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的承付怎么样理解

2024-06-09 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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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是要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别来说,验单付款是要在三天的承付期内(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单位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验货付款是要在十天的承付期内(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单位在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十天内,如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十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不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十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十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十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在这里还要提示大家一下,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办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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