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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020-04-20 24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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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般都是报关进口的当天。具体情形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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