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可以分为
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两种类型。而在离婚时候,夫妻双方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相应的安排。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首先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够偿还所有债务的话,夫妻双方就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需要注意,就算夫妻双方达成了内部的协议,也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夫妻双方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
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夫妻双方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偿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