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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简易程序具体规定的是( )

2021-11-04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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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简易程序具体规定的是只能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当场决定并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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