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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政策通知

2020-06-07 28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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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是指上海市为了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进行的公租房的承租权交换。限购的对象是:上海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以上住房的,上海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以上住房的,以及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十条: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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