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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有怎样的性质

2024-06-29 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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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众说纷云,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领导下,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个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它的性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极其重视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的意见,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制度就是在这种债权人广泛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 第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比如,体现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它是一个决议机构体现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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