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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连贯法院怎么判决

2024-05-15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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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过程中,无论是客观的自然环境条件还是个体的独特体质状况,均不应对该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当被害者的自主行为介入到事件发展过程中时,会导致原先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然而,若被害者是在被迫情况下采取行动,那么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3.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若有第三方行为的介入,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第三方行为无法独自引发危害结果,那么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反之,如果第三方行为能够独立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将不再成立。 4.对于危险结果的出现,我们应该遵循一般的认知规律,只要其表现形式未出现任何异常,即使时间间隔较长,我们仍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时间间隔过长,因果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诸多疑点,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我们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避免轻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5.当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到事件发展过程中时,如果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危险程度尚不足以单独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最终的危险实现并未超越一般人的认知经验范围,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导致了更高的风险提前实现或者引发了更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我们就不能承认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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