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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量刑指导具体内容是哪些呢

2024-06-10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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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4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本院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及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罚金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2.判处罚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宽判处罚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的,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外,对从犯判处的罚金一般不宜高于一主犯。 6.单位犯罪的,一般在自然人犯罪适用罚金起点额的三至五倍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7.减轻处罚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财产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8,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没有数额标准的,判处罚金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一般不少于五百元。 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缓刑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一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重,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免于刑事处罚外,一般优先考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3.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5)过失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7)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8)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1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12)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 (1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3)曾被依法撤销缓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犯罪危害严重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6)前科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八种扩大罪名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主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墓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汪射毒品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墓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一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超载人数、行驶速度、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4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的: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城}f}快速路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币一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7)通过铁路道日或者一没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在高速公路、城和决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一的;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罚金刑】 5.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 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 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适当酌减罚金数额,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事营利性的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缓刑]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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