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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是否可拒交物业费

2020-07-05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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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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