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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2021-04-24 10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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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的客观构成要件是: 1.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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