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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0-11-12 9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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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写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等。 (9)关于不可抗力。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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