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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湖南代课老师补贴

2024-07-02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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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课老师,是指在学校中无事业编制的临时老师,1984年终之前他们被称为民办老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老师基本被转正或罢免,1985年在全国一刀切不应予再出现民办老师。但众多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老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老师”。他们无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乡村,代课老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受着历史职责,代课老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够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总体而言代课老师通常无接受过系统训练,教学水准不高,长久任教不利于教学质量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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