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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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单位必须成立专职消防队的包括: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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