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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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备配备方面,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训练、值守、食宿和装备物资储备等保障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规定的、与队员数量相匹配的个人防护类、抢险救援类、综合保障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装备物资更新、使用和维护合理;具有统一规范的服装和应急标识。 在训练演练方面,要制定年度训练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训练演练;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值守、信息报送、技术保障等方面机制完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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