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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可以建立由消防、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部门或者力量组成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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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定期进行训练、演练,配备相关专业技术装备器材,提高专业保障队伍快速动员和遂行国防勤务能力。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分开组建,避免人员重复交叉。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适中位置,方便车辆快速出动的临街(道)地区,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保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多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和侧上风,距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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