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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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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业消防装备,按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开展执勤、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并为消防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供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补偿;起火方无责任或者无力补偿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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