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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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其协商,要求其签约;如果超过一个月,则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要求单位签约,并且向本人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之后,法律就视为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改变,意味着如果员工无重大过错或特殊情况,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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