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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2022-03-05 16: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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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与“行政立法不作为”相关的两个概念是“立法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立法不作为”在美国叫“立法怠慢”(legislativeinaction),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叫“立法怠惰”。立法不作为,是指立法者存在立法义务,但在何时制定法律、如何运用裁量权形成法律时有所不为,并且这种不作为严重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妨碍了宪政秩序。行政不作为,系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具有作为能力的前提下,对所负行政实体行为或行政程序行为不予以履行的行为,也就是在实体、程序、内容或者形式上的逾期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形态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也包括行政立法中的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兼具了立法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双重特点,它是指特定行政立法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立法责任,在合适时间以合适的方式或者程序,展开立法创制、修订或废止活动的行为。行政立法不作为是立法主体放弃行政责任和立法责任的表现。从学理上看,行政立法不作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立法机关有立法责任的存在;(2)行政立法机关具有立法的能力;(3)行政立法机关无为或者消极作为。行政立法机关立法责任的存在据统计,从1979年到2010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从1987年建立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到2009年8月底,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308件。这表明,面对社会管制的需求,行政立法正在填充“立法饥饿”的空缺。判断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和行政立法责任,应该从授权立法主体和被授权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中加以辨别。从实务考察来看,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渊源极具多样性,它同时赋予特定行政主体积极立法作为的义务,禁止立法不作为。结合《立法法》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实践,可以判定我国行政立法主要有四种法源机制,它们分别确立了行政立法责任的不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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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三个要件:第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第二,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予处理;第三,义务来源系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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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行政相对人向具有该申请法定的职责和管理的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的需要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行政相对人答复、拒绝答复、或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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