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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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客运经营者的义务有: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点、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按照旅游线路在旅游区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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