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划来设置法院和确定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以此为基础,以一定的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通例,也是符合管辖制度的规律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甚至审理都是无关紧要的,一国之法院均适用同一程序、同一实体法律,其结果应无二致。所以,在决定地域管辖时,怎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不是立法者需要关心和考虑的问题,在立法者看来,无论哪个地区的法院都能平等地保护来自不同地区的当事人,都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这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也是每一地区的法院应当而且必须做到的,审判的公正性是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回避等制度加以保障,而不是由地域管辖来解决的。因此,从诉讼机理上看,我国民诉法以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为基本出发点,以被告住所地为基本依据而建立的地域管辖制度本身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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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管制刑的方法如下: 1、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2、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者实施细则; 3、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4、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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