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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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音侵害了医生的人格尊严权等权利,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若该医生对录音无异议,则该录音可直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医生对录音有异议,则需其他证据来佐证;若只有录音,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法官可根据该录音的来源、形成的时间、地点、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等综合考虑,再做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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