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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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按照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雇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2)从事高空、井下作业;(3)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以及有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一、造成还没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对被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二、雇用还没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第三、通过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还没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第四、存在其他的严重情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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