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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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可以申请拍卖船舶,可以向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
船舶安全规定具体如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用氧气吹汗和身上的灰尘和用割刀烤火以及当照明用;禁止把氧气瓶,丙烷瓶二氧化碳瓶倒在地上滚动;在脚手架上工作时所有工具必须用桶装,割下的废铁板不得放在脚手架上;氧气瓶,丙烷瓶堆放时中间间距不得少于5米,30米风带接头不得多于6处,接头处必须用管扎扎好,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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