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申请的,直接向申请人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不予许可的,制发《关于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每次申请变更经营业务,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由海关在《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上予以标注; 4、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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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
船舶规范主要有: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7、注册总吨和净吨,用以计算港口有关使费;8、满载吃水,据以考虑能否挂靠的港口;9、速度耗油,据以计算航程日期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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