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需经营国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提出改营国内运输的申请; 3、申请人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装运出口货物或无货出口结关开航前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监管签证簿》; 4、申请人在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随时携带《海关监管签证簿》以备核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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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由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二)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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