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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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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和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十一)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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