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而该法第一百九十条的也规定“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鉴于物权法颁布前留置权必须产生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关系,而海难救助包括基于非合同关系的纯救助。纯救助下,救助人对救助船舶的扣留很难符合物权法产生之前的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物权法对留置权限定的突破,海难救助这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船舶留置,似乎也符合物权法对留置权的定义。不过,应注意海难救助费用本身就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较船舶留置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将第一百八十八条归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船舶留置权,也无必要。
针对我国船舶留置权在海商法中有哪些相关规定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应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因此承运人可以将其货物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的货物,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后六十日内未提取的,承运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仓储成本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提前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给承运人的相关费用。
船舶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