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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商业船舶留置权具体指什么?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2020-04-07 1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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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07 回复

专业分析:

如上所述,《物权法》下企业间的商业留置权不要求留置物须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除狭义船舶留置权和广义船舶留置权外的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企业债权人,只要合法占有企业债务人的船舶这一动产,在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约定不得留置船舶的情形外,均可成立船舶留置权。如光船租赁关系下,船舶在光租人合法占有之下,如果船舶出租人(企业)对光租人(企业)负有某种光租合同之外的到期债权,光租人可以留置该船舶。 《海商法》只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和受偿顺序,未对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予以明确规定。《物权法》第236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与《担保法》第87条第2款内容基本一致,都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三种行使留置权的方式,不同的是《物权法》对折价和变卖两种方式规定了必须参考市场价格。显然,根据适用法律的原则,《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完全可以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即可以采用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实现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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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因此承运人可以将其货物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的货物,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后六十日内未提取的,承运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仓储成本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提前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给承运人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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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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