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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抵押物是房屋,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反担保有下列特征: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2.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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