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归还相应的欠款,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相应的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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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抵押的区别如下:担保是大概念,抵押是私有财产作为债务担保;抵押是基于某些特定物品,债务的担保形式。担保是保证,包括抵押贷款;抵押是实现担保的方式。
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抵押物是房屋,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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