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文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2.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①。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②,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那么,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不无疑问。为解决该疑问,首先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主体。 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8](P31),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当然承受者。 重复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复保险。因此,保险利益是否同一,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险标的则是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 3.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 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10](P150)。 4.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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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责任期间重叠。第二,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同一的。第三,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人同时订立了两份或多份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责任期间重叠。第二,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同一的。第三,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人同时订立了两份或多份不同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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