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的意见指出,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对于社会上的散居孤儿,则可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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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一般情况下,收养子女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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