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件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2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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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定; 3、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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