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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3.23

对于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回答如下 外商投资公司营业后,经申请后扩大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需报送的文件有: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正本;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正本;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正本;投资性公司的 批准证书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本;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正本),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a.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b.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2.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3.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4.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5.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7.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者进口试销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应使用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现汇出资.外汇利润或境外外汇借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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