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鄙视楼上,跨地区回复问题,回复就回复了,关键是你根本不了解上海市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政策。 第二,我的回复,上海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政策是:入职不满两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工资。入职2年以上不满4年的,按照70%支付病假工资,入职8年以上的,按照100%支付病假工资。 同时,病假工资不高于上海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即4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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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当事人因工伤事故需要停工留薪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享受规定的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休息的,在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补贴、绩效奖金属于工资范围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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