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请假后的往返公司与家之间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应做扩大化理解,采用合理化的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认为“上下班”就是上班了、下班了,其他情形一概排除在外。综上,在本案中,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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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工作为单位安排就属于加班。
工伤鉴定完成后不回公司上班不一定可以认定为旷工。因为如果进行了工伤鉴定后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上班,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但是如果员工伤情确实严重,在进行了工伤鉴定之后仍然需要治疗的,则这种情况是可以不上班的,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这种情况不上班是不能认定为旷工的。 工伤进行了工伤鉴定后不上班是否算旷工与是否进行了工伤鉴定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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