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请假后的往返公司与家之间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应做扩大化理解,采用合理化的标准,而不是仅限于认为“上下班”就是上班了、下班了,其他情形一概排除在外。综上,在本案中,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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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请假回家途中遇车祸,如果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可以算工伤。虽请假是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家里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请假回家路途遇上车祸死亡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的,属于工伤。请假离开公司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对于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属于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履行请假义务时的往返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在请假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的在上下班正常的行径路上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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