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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二、回避的决定权限: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7)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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