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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制度(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2)与本案有严重关系的。(3)提前咨询承办的案件。(4)与本案...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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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使公务活动不产生不良影响,而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认知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因亲属关系等因素,不能秉公执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一定的先执行规定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指的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所规定公务员回避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中,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有法律情形,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律情形,是指法律禁止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平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律回避、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决策程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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