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回避制度,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均对法院庭审人员的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庭也不例外,主要见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三十三条,如果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
仲裁员回避申请,情况如下: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
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然,如果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