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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综合制度”都是什么?

2022-03-23 08: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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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3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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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仲裁是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裁决的制度。做出裁决的第三方应具有公认的地位,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审理纠纷后作出裁决,仲裁是一裁的终结,裁决立即生效,即在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邹碧琴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协议仲裁制度: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才可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仲裁庭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或裁或审制度:双方当事人应选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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