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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回复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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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1.效力具有即发性。 2.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3.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4.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裁决的做出具有先行性、效力具有即发性、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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