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根据,而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人事处让我写一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要写上我自愿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这个符合道理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如下:可以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单方解除,但是一般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是因为单位实施了某些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不经通知单方解除合同。
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的则属于自愿离职,只需要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就行,若是用人单位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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